综合管理

一次性使用吸引管路招标文件(第二次)

2025-04-27   来源:医学装备处

院拟采购外科手术中自体血液血细胞回收系统的一次性使用吸引管路,请具有资格且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按采购公告要求按时提交完整的投标书。

一、采购产品名称: 一次性使用吸引管路。

二、采购产品技术要求:具体见《附件1》。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供应商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

2.供应商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供应商提供文件要求:

资质文件请用长尾夹夹好后放入文件袋中;文件袋正面请至少标注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代理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所有材料纸张请使用A4大小纸张,复印件需注明“同原件”并在该字样上加盖末端代理商(开票公司)公章,资质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1.生产厂家和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2.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代理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产品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5.生产厂家和末端代理商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各两份按照《附件2》格式提供;

6.厂家给代理商出具的销售授权委托书;

7.末端代理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结果;

8.产品包装内的说明书原件;

9.产品彩页和单独销售的最小包装实物照片;

10.完整包装的产品实物一件。

11.投标产品价格一览表。

12.按《附件3》要求提供:产品基本信息表、上海主要客户情况概览表。

递交标书截止时间:2025429 北京时间16:00;;投标地址:宜山路600号,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11号楼103室;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24058747。

 

 

五、证明文件

请提供《附件1》相关市场监督检验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六、说明

1.所投标产品需经过医院临床部门试用试用结果不符合临床要求的将被淘汰。

2.医院已实施医用耗材供应链服务外包(SPD),投标人应审慎并充分考虑其对投标产品价格的影响因素。

 

《附件1》:

 

 

一次性使用吸引管路技术要求

  1. 产品基本信息:

    作为外科手术中自体血液血细胞回收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吸引管路

    二、技术参数及要求

    1.材料产品采用聚氯乙烯;聚乙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制成。

    2.使用范围与各种型号一次性使用外科贮血器配合,接在贮血器前端,吸引外科手术中失血,供自体血液回收用。可用于其他自身血液回收和吸引管用途。

    3.开关管路的开关应用非接触式的夹具或流量调节器。

    4.灭菌方式环氧乙烷灭菌。

    5.作用过程接在贮血器前端,吸引外科手术中失血,供自体血液回收用。

    6.抗变形管路在最大负压 -30kPag下应无明显影响其功能的变形。

    7.结构及组成本产品一次性使用,作为外科手术中自体血液血细胞回收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吸引管路。该产品由吸引端接口、抗凝剂三通、吸引管路、无菌保护套、抗凝剂流量调节器、抗凝剂管路、滴斗、抗凝剂穿刺器组成。产品通过抗凝剂穿刺器与抗凝剂连接,产品本身不含抗凝剂。

    8.灭菌有效期灭菌有效期5年。

    三、适用范围

    该产品与各种型号一次性使用外科贮血器配合,接在贮血器前端,吸引外科手术中失血,供自体血液回收用;也可用于其他自身血液回收和吸引管用途。

    四、产品材料要求

    1.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医用材料的相关标准,确保对人体无毒无害,无过敏反应等。

    非接触式夹具或流量调节器的设计应能可靠控制管路的通断和流量调节,且操作方便,不易出现故障。

    2.环氧乙烷灭菌应确保达到无菌要求,产品在规定的灭菌有效期内应能保持性能稳定。

    3.在实际使用中,特别是在最大负压 -30kPag条件下,管路不应出现影响功能的变形,以保证吸引过程的顺畅和血液回收的有效性。

    4.产品应能与各种型号一次性使用外科贮血器良好配合,接口设计应匹配,连接紧密,防止漏血。

    五、质量与合规要求

    1.认证文件

品牌

品名

规格/型号

计价单位

投标价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二、上海主要客户情况概览表(可以按此格式附表)

医院简称

最早开始时间

 

最近12个月用量(数量)

中山

       

 

华山

       

 

瑞金

       

 

仁济

       

 

长征

       

 

长海

       

 

市一

       

 

新华

       

 

九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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